山西:吕梁“7.18”真假记者联手敲诈案宣判
山西:吕梁“7.18”真假记者联手敲诈案宣判
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山西吕梁“7.18”真假记者联手敲诈案宣判。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免于刑事处罚。
经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利用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身份,勾结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某杂志社新闻采访权利,利用企业对于排污问题曝光会给企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的恐惧心理,向企业勒索钱财且数额较大,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依法对四被告作出了以上有罪刑事判决。
案件查办过程中,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主动作为、靠前指挥,多次督促指导案件查办工作。吕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吕梁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案发地公、检、法等“扫黄打非”成员单位为该案的审结作出了突出贡献。
有害信息对社会稳定危害极大
如果任由有害信息充斥市场、非法经营,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社会道德、社会公德、社会安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将受到重大冲击。
公安部刑侦局提示
传播淫秽物品,图片超过250张,视频超过20条以上并以此牟利,就构成犯罪。即便没有达到以上标准,但点击量超过3万次或下载超过600次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