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宣判一起冒用新闻记者身份实施诈骗案
黑龙江:宣判一起冒用新闻记者身份实施诈骗案
近日,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冒用新闻记者身份实施诈骗案,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2014年5月,齐齐哈尔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接到举报,称有一伙人涉嫌以记者名义从事违法活动。齐齐哈尔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高度重视,立即协调公安等部门进行初步调查,认为该案是涉嫌冒用新闻记者身份实施诈骗的案件。因案件典型、重大,齐齐哈尔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立即将此案向省“打黄扫非”办公室进行汇报,并请求予以挂牌督办。2014年8月5日,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将此案列为全省重点挂牌督办案件,同时,成齐齐哈尔市成立由“扫黄打非”办公室牵头,公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专案组,尽全力破获此案,案件代号“7·31”。在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的有力指导下,“7·31”专案组多次往返讷河市、北京市、山东省等地调查取证,经过深入分析、缜密侦察,终于摸清了整个案件的始末。
经查,2013年7月,讷河市当地居民何某因房屋动迁一事到北京上访,被告人肖某某介绍自称是中国法律与经济杂志社记者的被告人马某某与何某认识,何某又将动迁户李某、孔某某介绍给马某某认识。马某某在其虚构记者身份掩饰下,承诺可以通过媒体反映房屋动迁一事,并达到何某等人的诉求,从而获得何某等人的信任,并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后,马某某指使何某通过秘录等非法手段获取相关信息,同时在互联网上以记者身份发帖,通过丑化当地政府,以达到施加压力的目的,进而迫使开发商同意何某、李某、孔某某的超过拆迁补偿标准的诉求。2014年4月,讷河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迫与何某、李某、孔某某达成高额动迁补偿协议。随后,马某某指使肖某山到讷河市与三被害人何某、李某、孔某某签订委托书,并约定按照动迁补偿协议总标的额的5%支付给马某某报酬,何某等人按照要求在讷河市支付给肖某某人民币225,000元。肖某某回到北京后将人民币180,000元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将剩余款项以好处费名义给付肖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某山明知马某珍冒充记者身份骗取钱财,却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为此,讷河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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