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一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一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势头,公安部自今年4月起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查破刑事案件7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缴获信息230余亿条,清理违法有害信息35.2万余条,关停网站、栏目610余个,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屡打不绝,滋生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打击侵犯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身份认证信息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获取、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人员,整治一批问题突出的网络服务商,查处犯罪链条上的违法犯罪人员,最大限度遏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抽调精干警力,成立工作专班,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整治网络秩序等专项工作。广东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安网1号”系列专案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79名,打掉犯罪团伙78个,侦破案件130起,带破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案件832起。山东公安机关集中力量、重点攻坚,破获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2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39名,打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0个,摧毁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论坛18个。北京公安机关针对属地网站多、数据量大等特点,坚持打击与整治并举,在查破案件的同时,清理违法有害信息2万余条,删除、关停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有害信息账号1000余个。

  

据了解,当前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多样、涉及人员众多。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从简单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扩展到手机通讯录和手机短信、网络账号和密码、银行账号和密码、购物记录、出行记录等,被侵害的人员涉及各地各行各业。二是形成了“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人员”利益链条和黑色产业。各层级人员身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形成了非法获取、贩卖、使用的利益链条,以及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分工实施、交易金额巨大的黑色产业。三是信息泄露源头多样化。经过公安机关多次打击整治,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以及个体企业相关人员参与的泄露活动更加隐蔽,而“黑客”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攻击、撞库或利用钓鱼网站、木马、免费WIFI、恶意APP等“技术类”窃取方式成为重要源头。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间断地开展打击行动,通过及时查处、有效打击、清理整治,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最大限度遏制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同时,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侵害造成损失。

  

公安部公布一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一、山东青岛侦破韩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2016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工作发现,一网民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各类信息在网络上出售。青岛公安机关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对海量数据分析比对,最终确定并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男,18岁,山东即墨人)。现查明,韩某某初中期间自学黑客技术,2014年开始入侵网站,利用“黑客”工具非法获取网站后台登陆密码后上传木马程序,对入侵网站文件进行操作,并下载网站数据库数据。截至案发,韩某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了航空公司订票服务系统、贵金属交易平台、医疗中心、职教中心等数百家网站,窃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0亿余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20余万元。韩某某对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青岛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二、江苏淮安侦破陈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2月,江苏省淮安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发现,有人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车主、车牌号、车辆类型等公民个人信息。经缜密侦查,淮安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当场查获公民信息1500余万条。根据陈某某供述,抓获其下线何某和上线网站管理员蒋某等7人。经查,蒋某于2015年5月开办网站论坛,将其多年搜集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到论坛分享,吸引全国各地人员注册会员充值购买公民信息,牟利11万余元。自2015年以来,陈某某非法售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177万余条,牟利3000余元。其下线何某从陈某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从蒋某开办的网站购买各类公民信息500余万条,用于推销产品,并在网络上贩卖。

  

三、湖北襄阳侦破郑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5月,湖北襄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本地网民李某某涉嫌通过网络大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接报后,襄阳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经缜密侦查,专案组抓获郑某某、黄某某、郭某等7人。经查,2009年10月,郑某某等人在襄阳、宜昌两地成立襄阳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宜昌分公司,从事短信营销和微信公众平台制作业务。在公司运营的7年间,该团伙利用其短信营销平台,不断获取客户上传信息,形成了一个多达200余万条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库,并将该库中的手机号码信息作为增值业务,提供给向其购买营销服务的客户,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四、重庆巴南侦破李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1月,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网安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楼盘、资料员”在网上大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信息量巨大。巴南分局抽调多警种组成联合专案组,全力展开专案侦查工作。经缜密侦查,专案组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查获了李某存储的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数据类型包括中小学生及家长信息、重庆各大楼盘业主信息、各省车主信息、银行客户信息等,信息存储量达61.9G。为深入追查信息源头,彻底打掉涉案利益链条,专案组通过细致分析查证,锁定了涉案团伙人员。截至目前,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涉及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千万条。

  

五、湖北荆门侦破李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3月,湖北省荆门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地网民李某某向他人出售全国各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遂立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缜密侦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孙某某、曾某某、袁某某等4人抓获。经审查,2015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在某证券公司上班时的便利以及使用软件和论坛下载保存下来的大量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伙同孙某某、曾某某和袁某某,在网上销售信息,买家通过支付宝、微信、QQ红包等方式付款,收到付款后将买家所需要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送给买家。截至目前,4人共售出公民个人信息500余万条,非法获利5万余元。

  

六、四川绵阳侦破赖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11月,四川绵阳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在一辆汽车后备箱发现正在运行的伪基站一套,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某,发现赖某通过网络在多名上线处购买了32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2015年12月,游仙区公安分局对赖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深入侦查,专案组先后赴四川绵阳、四川成都、湖南长沙、浙江东阳、山东潍坊等多地,将犯罪嫌疑人赖某、陈某、刘某、马某等9人抓获。经查,自2015年以来,上述9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交叉结伙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类信息。该案共查获个人信用报告等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万条,扣押涉案资金15万元。

  

七、安徽合肥侦破黄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2月,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通过工作发现本地网民黄某涉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涉及全国多地工商、银行卡、车主等公民个人信息。合肥公安机关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经缜密侦查,专案组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杨某、刘某某。经查,三名犯罪嫌疑人专门注册了多个网络账号,通过在网络上购买大批量的个人数据,转而以更高的价格在网络上向转卖给其他各地人员。经审查,黄某、杨某、刘某某团伙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近130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约5000万条。目前,专案组已将黄某团伙的上线罗某抓获,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八、上海侦破吴某、刘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4月,驻沪某快递公司到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报案称,其下属位于广州市的几处快递网点,自3月起被人使用公司内部账号查询客户信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两万五千余条。上海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经缜密侦查,专案组在广东省广州市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吴某、陈某某、林某等4人。经查,吴某从林某处购买过该快递公司的内部系统员工账号,下载大量购买个人信息出售牟利。后吴某通过陈某某认识该快递公司广州网点工作人员刘某某,吴某使用刘某某提供的该速递公司账号,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800条,以每条2元的价格出售,共获利5600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原标题: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效显著 三个月查破刑事案件7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

有害信息对社会稳定危害极大

如果任由有害信息充斥市场、非法经营,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社会道德、社会公德、社会安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将受到重大冲击。

公安部刑侦局提示

传播淫秽物品,图片超过250张,视频超过20条以上并以此牟利,就构成犯罪。即便没有达到以上标准,但点击量超过3万次或下载超过600次也构成犯罪。